《苏州大学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16〕40号)




苏州大学


苏大人〔201640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57

    

苏州大学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及社会知名人士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增进学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对外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受聘方一般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著名学术机构的院士,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大成就,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著名专家学者。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对外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受聘者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二、聘期

名誉教授

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生荣誉。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

三、工作职责

受聘人员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之一:

(一)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帮助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与地位。

(二)不定期来校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介绍相关学科的学术成果与前沿动态。

(三)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

四、聘任程序

(一)提出人选。学院(部)按照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填报《苏州大学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申请表》。

(二)学术评议。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申请名誉教授者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三)学校审批。学院(部)将《申请表》、学术评议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出拟聘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四)聘书制作。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五)聘任仪式。由学院(部)举行相应的聘任仪式,颁发聘书和校徽。

五、管理

(一)受聘人员的管理以所聘学院(部)为主体。学院(部)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中的作用。

(二)各学院(部)每学年须将所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需要以及被聘人员的贡献、聘任单位意见决定续聘和解聘。

(三)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学校均不付薪酬,其来校交流的酬金和差旅费,均由各单位负责解决。

六、其他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校长可直接提名并聘任客座教授。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5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