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苏大委[2009]56号)



普 通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苏大委[2009]56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等文件业经校十届党委第76次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2、苏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苏州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苏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苏州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6、苏州大学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安排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苏州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创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和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为重点,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制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淘汰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在岗事业编制和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教职工。


三、组织机构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成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聘用组织机构。

(一)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苏大 [2009] 36号文件)。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确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方案,并制定相关规定;

2.组织实施学校岗位聘用工作,根据需要成立各类岗位评议组织;

3.审核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4.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推荐人选;评审并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

5.评审并确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人选;

6.审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人员聘用结果;

7.审核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

8.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二级单位成立各自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各学院(部)、科研单位工作小组由学院(部)、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校部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小组由单位领导及单位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学校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结合自身队伍发展目标和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和岗位说明书,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2.对照学校公布的条件,推荐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人选;在核准的岗位数内,评审并确定专业技术其他岗位的拟聘人选;推荐管理岗位五、六、七、八级职员拟聘人选,确定管理岗位九、十级职员人选;确定工勤技能岗位人选。

3.讨论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

4.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7%,其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5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8%。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7%。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岗位名称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3)结构比例

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20:30:42:8。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为主体,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学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1)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管理岗位五级和六级按1:2的比例控制。管理岗位七级和八级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3)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学校按照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双肩挑”岗位设在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和部分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双肩挑”人数一般应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3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学校现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高等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岗位任职条件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苏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及《苏州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

2)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苏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4)。

3)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苏州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5)。

3.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个人申请

应聘者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向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教授二级和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和五级岗位人员的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4.二级单位评审

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或拟聘人选,并报送学校领导小组。

5.学校评审或审批

学校领导小组对各类岗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认定或评审,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批。

6.结果公示

学校对教授二级和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和五级岗位拟聘人选、管理岗位五、六、七、八级职员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各二级单位,对专业技术其他岗位、管理岗位九、十级职员、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申诉。

7.签订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与考核

1.合同管理

1)根据省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学校组织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应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学校从完成岗位聘用的下月起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执行。

2)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学校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3)学校根据受聘人员不同情况,将聘用合同分为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上、工作年限已满2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可与学校签订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聘用在其余岗位的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定期合同,一般每个聘期为三年。

4)2006年以来已实行聘用合同制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和2007年以来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执行。

2、聘用考核

1)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签订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人员,其聘期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定为优秀;未完成合同规定岗位任务者,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连续二次为基本合格者,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争议处理

1.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纪监审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组成。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受理委员会主任,纪监审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受理委员会副主任。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的争议处理,对投(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向投(申)诉人反馈。

2.教职工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组织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任何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3.投(申)诉人对申诉受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

4.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六、有关人员岗位聘用规定

(一)“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是指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不含管理和学生思政系列),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符合“双肩挑”条件,同时聘用在校部机关部门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和部分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同时受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人员参加所在学科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占二级单位相应的岗位数。

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二)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学院(部)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职员职级。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而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不参加教师岗位分级(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对于从相关行业直接调入我校相应专业担任教师的除外)。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本岗位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的,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四)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只能聘用在管理岗位。

(五)低职高聘人员

低职高聘人员在批准的高聘期限内进入高聘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其档案工资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职务最高岗位等级确定;高聘期限满后,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岗位分级

(六)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极少数校聘干部和以工代技人员,其工人身份保持不变。校聘干部按其现聘职务进行岗位聘用;以工代技人员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七)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参加学校岗位分级。待聘人员、内退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八)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

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聘用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比照学校同岗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等级(任职年限计算至退休时),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从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重新计算退休费。


七、有关人员工资处理规定

(一)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二)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八、附则

(一)各附属医院学校事业编制和由学校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学校及附属医院制定的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统一列入学校或附属医院进行岗位聘用。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三)本办法从学校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苏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教师岗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结合学校两级管理体制以及目前师资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教授一级岗位设置

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教授二级、三级岗位设置

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由学校集中设置,不分解到各二级单位。

(三)各二级单位教师副高级岗位中,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四)各二级单位教师中级岗位中,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五)各二级单位教师初级岗位中,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岗位职责

(一)教授一级岗位主要岗位职责

提升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声誉,参与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国内外领先水平,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学术领军人才。

(二)教授二级岗位主要岗位职责

1.密切关注本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对学科建设进行规划,并组织、参与所在学科点的学科建设工作。

2.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不断培养和推出优秀青年教师,争创一流学科。

3.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按照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的相关规定指导研究生、博士后;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

4.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带领团队申请并主持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其它项目,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5.积极指导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带领团队申请并主持教改项目、核心课程群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

6.承担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其他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三)教授三级岗位主要岗位职责

1.密切关注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对学科建设进行规划,并参与所在学科点的学科建设工作。

2.负责或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不断培养和推出优秀青年教师,争创一流学科。

3.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按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指导研究生、博士后;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

4.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其它项目,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5.承担或参与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积极争取并主持教改项目、核心课程群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

6.承担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其他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四)教授四级岗位主要岗位职责

1.密切关注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参与所在学科点的学科建设工作。

2.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培养优秀青年教师。

3.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按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指导研究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

4.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5.承担或参与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积极争取并主持教改项目、核心课程群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

6.承担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其他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五)副教授、讲师、助教岗位职责

副教授、讲师、助教各级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状况、教学科研需要及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并具有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业务能力,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合格。

(一)教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教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声望,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并符合下列认定条件和评审条件之一的教授,可申报教授二级岗位。

1.认定条件

1)符合表1中1项选项条件者。

2)受聘教授职务满15年,符合表2中1项选项条件者。

3)受聘教授职务满6年,符合表2中2项选项条件者(须跨类)。

2.评审条件

1)受聘教授职务满15年,且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2)受聘教授职务满6年,符合表2中1项选项条件者。

3)受聘教授职务不满6年,符合表2中2项选项条件者(须跨类)。

4)近3年来从海外引进的拔尖人才,符合表2中1项选项条件者。

(三)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成果,为本学科某一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研究生导师,并符合下列认定条件和评审条件之一的教授,可申报教授三级岗位。

1.认定条件

1)符合表2中1项选项条件者。

2)受聘我校特聘教授或获东吴学者计划项目资助者。

3)受聘教授职务满6年,符合表3中1项选项条件者。

4)受聘教授职务满3年,符合表3中2项选项条件者(须跨类)。

2.评审条件

1)受聘教授职务满12年,博士生导师,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者。

2)受聘教授职务满6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省级品牌或特色专业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负责人、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第1名;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者、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1者项、主持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者、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者。

3)受聘教授职务满3年,符合表3中1项选项条件者。

4)由校长提名的优秀人才或特殊人才。

(四)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受聘教授职务,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

(五)副教授及以下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制定副教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副教授及以下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副教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副教授一级岗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12年,硕士生导师,承担重要的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或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2)副教授二级岗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承担较重要的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或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者,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3)副教授三级岗位:受聘副教授职务。

2.各二级单位在制定具体任职条件时,对公共外语、公共体育,以及从事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学科,在兼顾专业技术职务经历的同时,应着重考核聘用人员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和教学态度;其他学科在兼顾教学质量的同时,应着重考核其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以及为学科发展做出的贡献。


五、聘用程序

(一)教授二级岗位,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设置的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报学校领导小组认定或评审,确定拟聘人选,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二)教授三级岗位,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设置的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报学校领导小组认定或评审。

(三)教授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各级岗位名额,自行组织评审,并将拟聘人选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人武部、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文正学院等单位的教师(辅导员)岗位由学校领导小组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设置与聘用。


六、附则

(一)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聘任起晋升至相应职务最低岗位等级。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补充性教师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长审定。拟聘教授二级岗位的需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博士后出站来校工作,可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可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起(同级转聘人员按转聘前职务时间、低职高聘人员按正式晋升职务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的计算为年减年。如某教授聘任时间为1999年,其任职年限为2009减1999等于10年。


1:

序号

选项条件

1

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2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

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4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

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7

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

8

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负责人

9

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0

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

1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A类)

12

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3

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

类别

序号

选项条件

自然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

岗位责任与

学术影响

1

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

2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3

国务院遴选的博士生导师

4

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第一负责人

5

国家一级学会理事长(会长)或副理事长(副会长)

6

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第一负责人

7

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教学条件

1

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名

2

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3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4

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科研条件

1


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省部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第1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级及其他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第1名

2

主持“863计划”重点项目、“863计划”目标导向类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含军工同层次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者;或主持单项年到款500万元以上大项目者

3

任现职以来主持“973计划”项目课题、“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面上项目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军工同层次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任意3项者

4

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3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

SCI、EI、SSCI统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H因子达到10(H因子的定义为:按SCI、EI、SSCI统计,作者有H篇论文每一篇的他引次数均不低于H);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发表的论文单篇SCI、EI、SSCI他引达到100次



3:

类别

序号

选项条件

自然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

岗位责任与

学术影响

1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

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第一负责人

3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

5

江苏省“333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

6

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7

国家二级学会理事长(会长)或副理事长(副会长)

教学条件

1

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2名,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

2

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第一负责人

3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4

江苏省教学名师奖获奖者

5

江苏省教学团队负责人

6

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科研条件

1

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省部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前2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2名;省级及其他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2

任现职以来主持“973计划”项目课题者;或主持“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面上项目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军工同层次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任意2项者;或主持单项年到款300万元以上大项目者

3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SCI、EI、SSCI统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H因子达到5(H因子的定义为:按SCI、EI、SSCI统计,作者有H篇论文每一篇的他引次数均不低于H);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发表的论文单篇SCI、EI、SSCI他引达到50次


附件3

苏州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支撑队伍建设,根据《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结合学校两级管理体制以及目前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为教学科研提供支撑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设置正高级二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三级岗位由学校集中设置,不分解到各二级单位。

(二)各二级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岗位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学校按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总数的10%设置五级岗位。

(三)各二级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四)各二级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岗位职责

(一)其他专业技术三、四级主要岗位职责

1.掌握国内外的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

2.主持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本学科(领域)权威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3.对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指导副高和中级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二)其他专业技术五、六、七级主要岗位职责

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2.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编写技术指导书。

3.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三)其他专业技术八、九、十级主要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专业规划的实施,取得较好的成果。

2.积极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四)其他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主要岗位职责

1.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完成岗位工作量。


以上各级岗位具体的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性质特点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四、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和业务能力,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合格。

(一)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本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发展起带头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符合教授三级岗位认定条件或评审条件之一者;

2.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高的学术研究成果,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

(三)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制定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任职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岗位: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

2)六级岗位: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承担较重要的工作任务。

3)七级岗位: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八级岗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

5)九级岗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

6)十级岗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十一级岗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8)十二级岗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9)十三级岗位:受聘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各二级单位在制定具体任职条件时,应结合本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着重关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科研支撑工作方面的长期贡献、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态度等,对于在本领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缩短。

1)工程实验技术岗位

以实验教学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实验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成果,创新实验开发,实验设备研发、维护和使用,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服务,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培养等。

  以科研辅助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实验技术开发,科研设备的研发、使用和维护,科研项目和成果,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服务,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培养等。

以公共技术支撑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公共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技术管理与实施,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培养等。

2)图书档案、编辑出版岗位主要考察:专业技能、研究成果、学术及社会影响、管理服务工作、本单位队伍建设等。

3)会计审计岗位主要考察:财税政策水平、会计审计制度制定、研究成果、管理服务工作、本单位队伍建设等。

4)医疗卫生岗位主要考察:医德、医疗水平、医疗效果、掌握新知识和新技术情况、学术影响、管理服务、本单位队伍建设等。

5)幼教岗位主要考察:教研水平、班级管理、组织活动、家长评价等。


五、聘用程序

(一)其他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岗位,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和本单位设置的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学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审。

(二)其他专业技术其他级别岗位,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和本单位设置的条件,在学校核准的各级岗位名额内,自行组织评审,并将拟聘人选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六、附则

(一)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聘任起晋升至相应职务最低岗位等级。

(二)新入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长审定。博士后出站来校工作,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1年见习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起(同级转聘人员按转聘前职务时间、低职高聘人员按正式晋升职务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的计算为年减年。如某高级实验师聘任时间为1999年,其任职年限为2009减1999等于10年。






附件4

苏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管理岗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聘用在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包括在校部各部门、学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管理人员,以及“双肩挑”人员和专职辅导员。


二、岗位设置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管理岗位五级和六级按1:2的比例控制,管理岗位七级和八级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三、岗位职责

(一)三、四级职员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五、六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者分管二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掌握高等教育管理理论,了解高等教育发展改革动向,为学校的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积极开展业务工作的研究;指导七级及以下职员工作。

(三)七、八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二级单位内设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了解高等教育管理理论,为学校的发展积极献计献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开展业务工作的研究;指导九级及以下职员工作。

(四)九、十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参与业务工作的研究。


四、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与本岗位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首次聘用时,对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现管理职级直接聘用至相应职员岗位。

(一)三级职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正校级调研员。

(二)四级职员: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副校级调研员。

(三)五级职员:现任正处职、正处级干部。

(四)六级职员:现任副处职、副处级干部。

(五)七级职员:现任正科职、主任科员。

(六)八级职员:现任副科职、副主任科员。

(七)九级职员:科员。

(八)十级职员:办事员。


五、聘用程序

(一)三、四级职员岗位按照省管干部的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

(二)五、六、七、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三)九、十级职员岗位人选由各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六、附则

(一)学校处级和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任免和管理按照现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员晋升党政管理职务后,从聘任起晋升至相应职员职级

(三)职员职级晋升的具体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附件5

苏州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工勤技能队伍建设,根据《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聘用范围为全校在岗的事业编制工勤人员。


二、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3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

由于现有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上级的规定,今后将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新聘人员的数量。我校原则上不再新增工勤技能岗位和聘用新的工勤人员。

三、岗位职责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入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并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和技师提高业务能力。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的完成本工种任务,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热心传授技艺,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的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作任务,并能指导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岗位任务,并能注意技术的自我提高。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普通工岗位

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四、岗位任职条件

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能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近三年考核合格。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受聘高级技师。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受聘技师。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受聘高级工。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受聘中级工。

(五)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受聘初级工。

(六)普通工岗位:未取得任何工人技术等级。


五、聘用程序

工勤技能岗位人选由各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附件6

苏州大学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安排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和《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精神,对我校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制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09年11月21日,学校召开动员大会,布署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二)2009年11月30日前

1.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召开动员大会。

2.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及以下的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形成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3.申报教授二、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三、五级岗位的人员对照学校公布的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各二级单位对上述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将申报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4.申报管理岗位五、六、七、八级职员的人员对照学校公布的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各二级单位对上述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09年12月2日前,学校审定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

(四)2009年12月6日前,学校对申报教授二、三级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三、五级的人员进行认定或评审,对管理岗位五、六、七、八级职员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

(五)2009年12月10日前,各二级单位对申报教师四级及其以下岗位的人员、对申报其他专业四级、六级及其以下岗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对申报管理岗位九、十级职员、工勤技能各等级岗位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岗位聘用结果报学校审批。

(七)2009年12月15日前,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全校岗位聘用结果,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分别进行公示。

(八)2009年12月25日前,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二、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相关内容

1.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二级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程序。


三、相关说明

(一)在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所涉及到的项目起止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2009年11月30日(2009年度新立项的科研项目也计算在内)。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到的项目起止时间为退休前职务的任职起至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底。

(二)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需要复核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三)对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只能聘用在相应岗位层级的最低档。

(四)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设定的各类各级岗位任职条件仅适用首次聘用。今后学校将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不低于首次聘用条件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四、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认真组织,保证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完成。